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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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5.z1.006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问题探讨

引用
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中,应增加当事人提供检材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检材的,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定时限宜从举证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在鉴定结论初步作出后,最好先发出司法会计鉴定书的征求意见稿.司法会计鉴定不能采用抽样法和推理法,必须采用详查法.应当了解案情,但鉴定不能受案情的支配,不能以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陈述作为鉴定依据.要关注对鉴定书及附件的复核校对.认真学习诉讼法律知识,积极应对质询.

会计、鉴定、程序、探讨

DF794.5(诉讼法)

2005-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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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05,(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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