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01.03.019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 第八十一条a.[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
(1)为了确定对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可以命令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为此目的,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无害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由医师根据医术规则,出于检查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抽取血样进行检验以及进行其它身体检查.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犯罪嫌疑人、身体检查、身体健康、医术、医师、诉讼、命令、规则、抽取
TV2;TH4
200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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