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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965/xbew20230303

正当防卫侵害预期的认定研究

引用
优先保护防卫权以惩恶扬善是我国刑事立法长久以来欲在正当防卫制度实践中实现的社会效果,但这一价值导向并不与正当防卫之侵害预期的适用情况相契合.全景式对涉侵害预期的刑事裁判开展质性研究后,发现案件一旦涉及事先准备工具,被认定无罪的概率不足1/10,控制相当严格.究其根源,是实践的司法障碍叠加理论的供应不足使然.对侵害预期的误判总体上可被归结为两大核心议题:一是大量地否定侵害预期人的主观正当性,二是人为地向侵害预期人科以躲避义务.诱发前者的原因在于作为理论供给的传统学说对防卫意图的纯粹性要求畸高,成为了横亘在正当防卫之侵害预期适用道路上的障碍,应予校正.侵害预期作为中性的规范概念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理论空间.在对标正当防卫时,其既不是概莫能外地具备正当性,也不应被一刀切地排除在正当防卫的场域外,而是与正当防卫之间呈现出动态的逻辑关系并具备独立的判断标准.就后者而言,部分裁判者在作出有罪判决时向侵害预期人科以的"躲避义务"是挤压正当防卫成立空间的"超法规事由",与防卫权在我国被赋予的积极属性格格不入.要求侵害预期人先行躲避于法无据、不符法理、违背人情,不宜成为正当防卫之侵害预期的适用进路.只要《刑法》坚持将正当防卫定位为公民合法权利,损害防卫自主性的躲避义务就无从谈起.通过对侵害预期进行规范重塑,可知侵害预期的规范构造是防卫意图与加害意图相互交织的主观混合意思形态.而防卫意图与加害意图两者的认识因素可以并存、意志因素同向递进,故而侵害预期中夹杂的加害意图并非防卫意图的排除因素.只要防卫意图在混合意思形态中占据支配地位,对防卫行为起主导作用,便满足防卫主观条件;相反,唯有当侵害预期人出于伤害目的而准备工具时,方可否定该情节的正当性.

正当防卫、侵害预期、防卫意图、加害意图、躲避义务、防卫自主性

38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48

2023-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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