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技术革命下广告自律审查机制的 适应性规制
在传统媒体时代,广告信息审核义务主要由作为"守门人"的传统媒体来承担.但进入算法媒体时代后,由于新媒介的互动功能和参与功能承载了人们对民主、自由、开放等价值的追求,进而推动信息传播理念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信息发布从强调"控制"走向"失控",信息筛选从"好坏"之分到平等对待,信息媒介的社会功能亦由"守门人"变成"导流员".基于此,继续责令新媒介承担广告信息发布责任,开始遭遇价值冲突.加之,程序化广告等自主性技术的深度介入,亦让新媒介针对互联网商业信息的审核遭遇到了"技术不能"的阻碍.伴随着新媒介不断趋于"脱媒化""平台化",新媒介不再当然具有广告发布者身份,相反他们借助新的主体身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豁免了广告法要求广告发布者承担的广告信息审查义务.于是,广告自律审查机制在互联网领域中开始遭遇制度性、技术性的双重困境,其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被不断弱化,甚至消解.2019年《电子商务法》引入"安全保障理论",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广告信息审查机制利益失衡问题,但该项制度适用范围有限,设计初衷亦侧重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而对算法技术、自动化技术引发的技术性障碍却无能为力.为平衡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互联网自由、创新两者价值,文章在安全保障理论及计算机技术之"道德代理人"理论的启示下,提出我国应当确立自我规制体系,依靠技术规制技术;改变现行广告发布者资格认定单一的"内容控制"标准为兼有"内容控制"与"技术控制"双向标准;引入过错推定责任,以此重塑一个安全与自由二元价值平衡兼顾的新型广告自律审查机制.
广告审查;互联网广告;程序化广告;新媒介;算法技术;自我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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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G20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98
2022-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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