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及其完善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
网络传播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要求著作权制度及时回应,以打击和预防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维护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推动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从法典的修改、行政法规的制定到相关司法(性)解释的出台,每一次法律的"立改废"都适时地完善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从《草案》一至三稿以及送审稿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对作品的界定以"智力表达"取代"智力成果"的表述,使网络作品作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获得法律确认,但"视听作品"不能涵盖网页等多媒体作品,应创设"多媒体作品"清晰界分权属;二是调整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广播权修订为播放权,使权利内容叠加,有重复立法之嫌,应取消"广播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为"向公众传播权"以满足国际条约、国内法律以及三网融合的现实需要,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引入"三步检验法"来判断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扩大法定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范围,平衡网络空间著作权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完善网络著作权限制制度;四是增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但应避免与"避风港原则"相冲突,防止该原则被滥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还应细化法定赔偿金的最低额度等规定,强化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著作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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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XW050
2017-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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