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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法律终极价值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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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以人为逻辑起点,幸福作为人生的终极追求和追求的永恒价值,理应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但由于幸福观念的扑朔迷离与人类文明中的公共领域的萎缩和人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导致幸福缺位于现代法律价值。作为”幸福”观念的承载:正义、自由、秩序,是现代法律的三大价值,而且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但幸福的替代物之所以是替代物,在于它不可能替代幸福的本体价值功能。所以,幸福本身终极的价值意义最适合作为法律的终极价值。

法律、幸福、终极价值、公共领域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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