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行业集体谈判的合作型劳动关系构建研究
在”强资本、弱劳动”的背景下如何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理论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与西方以行业层面为主推行集体谈判制度不同,我国集体谈判主要是在企业层面开展的,因而在推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劳方谈判主体不健全、实力弱、缺乏谈判技能等问题。鉴于此,提高集体谈判的级别、上升到行业层次开展集体谈判是发挥集体谈判效能的必然选择。基于对我国行业集体谈判成功模式的分析,为促进我国行业集体谈判的进一步发展,应从明确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培育和确定行业集体谈判主体、加强对谈判过程履行的内外约束等方面着手。
劳动关系、行业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劳动保障
F24(劳动经济)
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ACKYQ1053ZC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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