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580.2007.03.009
试论提存取回权
提存取回权是提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提存取回权旨在完善提存制度,因此需要规范提存取回权的行权时间、行权主体、行权程序、行权的法律后果以及特殊时效下提存取回权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现行《合同法》《提存公证规则》对提存取回权有所规范,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提存取回权的设立及其价值出现了新的要求.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均是提存制度的良好参照文本,因此借鉴两国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的完善提存制度,规范提存取回权.同时,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特性决定了我们不能单纯移植外国相关立法,而应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状况的立法模式.
提存、提存取回权、提存处所、提存标的、提存受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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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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