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580.2007.02.004
民间法意义上的盐业合伙契约
凝聚着人们的心智与情感并具有高度认同感的民间法,弥补着国家法留下的"真空",充实了社会控制体系,使纠纷解决变得便利和经济,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吸收,民问法还能转换为国家法,从而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我国人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属于一种"普遍性判断标准"或广义上的"法律渊源".盐业合伙契约作为我国近现代一种独具民族传统特色的民间契约形式,无疑属于民间法的范畴,通过时其具体内容、历史作用以及民间性特点的分析,有利于人们认识在国家法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如何为民间性规范留下适当的生存空间,从而为中国法治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制度性资源.
民间法、盐业合伙契约、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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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立项课题ywhz06-05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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