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错位——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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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580.2006.04.009

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错位——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为例

引用
犯罪与刑事责任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两个基本概念,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务的规定中,二者表现出十分明显的逻辑关系错位.其原因主要是程序法制定者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逻辑关系以及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界分缺乏清晰的认识.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形式概念、实质概念

21

D915.3(法学各部门)

2006-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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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8580

51-1676/C

21

20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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