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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8580.2006.04.007

关于法院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思考

引用
在刑事诉讼中,由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控审职能分离、强化公诉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有观点认为法院是证明责任主体,法院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针对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的查明和判定行为不等于证明责任行为,更不同于证明责任.从证明责任的实质分析,证明责任的实质和目的在于解决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判的问题.法官不仅不具有产生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不可能承担提供证据不足,证明不力的败诉风险.无论是从诉讼证明的性质和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看,法官都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主体

21

D915.3(法学各部门)

2006-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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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8580

51-1676/C

21

20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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