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的有效性与再监督:丹麦议会监察专员 制度的经验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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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187.2019.05.010

监督权的有效性与再监督:丹麦议会监察专员 制度的经验及其借鉴

引用
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保障监察委员会有效和廉洁地行使监督权是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的一项重要任务.完成该任务除了依靠监察委员会的本地探索以外,还可以积极借鉴以良好的权力监督效能闻名于世的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有益经验.从权力监督视角出发,对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行法律文本分析和运行过程分析可以发现,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提升权力监督效能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保障监督权运行的有效性与对监督权进行严密的再监督两个层面.鉴于此,监察委员会要充分释放其权力监督效能,就需要从保障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和健全对监察委员会的多元监督机制两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符合有效性和廉洁性标准的新型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监督权、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委员会、权力监督

D753.4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研究"17BFX017;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资助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17JZD003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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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87

51-1755/D

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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