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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187.2017.03.018

自然权利还是功利性选择:对知识产权合理性的反思

引用
知识产权合理性的理论总体可分为法哲学视角下的解读和功利视角下的解读.前者的代表理论为洛克的劳动财产论,后者的代表理论为激励创新论.这两种理论分别为知识产权提供道德上以及经济上的正当性.但是,劳动财产理论对诸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解释力不从心,而盲目遵从激励论及功利主义也将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论证带上歧途,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制度自身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而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论证应是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的统一.因此,单独的知识产权自然权利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均不可能解决知识产权合理性论证的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完全否认另一种理论的重要价值,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让两种理论做到并行不悖、有机融合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内容.

知识产权、劳动财产权、产权激励、功利主义、自然权利

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课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改革"子项目"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2017-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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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187

51-1755/D

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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