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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住所检查制度的理论检视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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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确定的公民住所当场检查制度,虽然适应了实务的需要,但却被视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检查证的规定.因此,需要在传统行政法学的视野下,对公民住所检查制度进行反思.公民住所检查可以分为一般程序的公民住所检查和当场检查两类.其中,一般程序的公民住所检查作为一种非直接强制的行政调查,应当遵循令状主义的要求,在相对人不配合时不得强行进入公民住所内,并宜于适用行政罚的方法促使相对人履行其配合义务.而对公民住所的当场检查,符合对急迫危险的排除和非义务的履行等特征,属于即时强制范畴,不宜遵循出示检查证的要求.公民住所的当场检查是对急迫危险的处置,作为一种具有较强授益色彩的复效性行政行为,不仅是警察任务的要求,且立法上也未严格禁止当场检查的实施,因此具有现实和理论上的正当性.公民住所检查制度的完善,应当注重比例原则的应用,实现当场检查制度的法定化,并建立事后的备案和审查机制,以及执法风险的补偿机制.

公民住所检查、当场检查、行政调查、即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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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42(国家行政管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警察武力使用裁量的法律问题研究"15YJC820049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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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2140

11-49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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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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