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现场非正常意识行为的发生机理——兼析巩义市“2011·9·14”特大杀人案
犯罪现场非正常意识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潜意识中的易激惹敏感点被触动而产生强烈的扭曲观念,并在其支配下所实施的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人作案前有准备、有预谋,犯罪过程中意识清楚、指向明确,并有逃避打击的行为,案后供述思维清晰、记忆准确,因此此类犯罪行为人有自控力和自知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潜意识、非正常意识行为、易激惹敏感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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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4(法学各部门)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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