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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420.2023.01.015

新闻侵害人格权责任认定中的利益衡量

引用
适用《民法典》新闻舆论规范确立的利益衡量因素认定新闻侵害人格权责任,要求裁判者以比例原则为操作框架,对新闻舆论行为进行公共利益审查和合理性审查.行为目的因素"为公共利益"承载法律规范新闻舆论行为的核心价值,通过融入法律价值体系和新闻舆论行为专业规范实现具体化."为公共利益"将法律体系规定的公共利益、司法实践的共识、新闻舆论行为专业规范传递进入利益衡量过程.公共利益审查包含正当性判断、合目的性判断,未通过公共利益审查的行为无法进入新闻舆论规范的适用范围.合理性审查包含必要性判断、合比例性判断,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越密切,新闻舆论行为人应承担的核实义务越低.

《民法典》、新闻侵害人格权责任、利益衡量、公共利益、比例原则

37

D9;G210;D630.9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9M660904

2023-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7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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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20

11-1476/C

37

202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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