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22.05.011
国家法人理论的重塑
为适应以人民主权原理为基础的宪法秩序,传统国家法人理论历经修正:不仅绝对的国家人格得以相对化,而且国家法人也被限定为法技术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这种重塑的国家法人理论既契合人民主权原理,也能够从法律上对国家整体进行把握.根据国家法人理论,国家机关通常不具有人格,国家作为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应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虽然原则上应否认机关人格,但基于权利能力的相对性,在国家内部领域也可依实定法有限地承认机关权利.我国民法与行政法中通行的机关法人理论既误解了私人与国家、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不利于保护私人权益.有鉴于此,应当摈弃机关法人理论,重新确立国家的法人地位..
国家法人理论、机关法人、公权利、行政主体、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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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D630.1;D0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22M713657
2022-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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