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22.02.013
预约定价应税事实确认制度的法理探析——基于理性商谈理论的考察
预约定价安排并非逸出税收法定主义框架范围之外的异化物,但其对法的安定性构成的挑战亦非杞人忧天.与已然"应税事实"的认定或者推定不同,预约定价安排确切地说是对尚未完结的未然"应税事态"进行预设和制约的协定.但是,由于在中国的法学文献中,作为事实关系的应税法律已然事态一般不加区别地被视同为应税法律事实,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广义的"事实"概念,因此,将预约定价税制作为应税事实认定制度也未尝不可.从哈贝马斯的理性商谈理论来看,基于预约定价安排的事实认定是一种"主体间性"的认知结果,属于"合意论"或者说"共识论".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法律事实其实是建构的制度事实.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空间特性决定了其需要从自身独特的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出发探索创新预约定价实操方法.
预约定价安排、应税事实、理性商谈理论、税收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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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9.26;D922.22;F812.4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FFXA004
2022-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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