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20.05.012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障
数字时代已经极大地改变了雇佣关系,给网络环境中就业保护法规的适用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从属性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将变得不再必要.按需经济下致力于将客户与个人服务提供者直接联系对接起来的新型企业正在涌现.这些企业通过使用虚拟平台,使“提供平台的人”和“在该平台上工作的人”之间很难建立劳动关系.由于这类新型平台从业者的工作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劳动法范畴,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应运而生,制定保护这类劳动者的特殊就业法规势在必行.
共享经济、雇佣关系、自我雇佣者、劳动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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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编制制度对高校编外人员薪酬福利水平的影响机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同治理视域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用工融合和争议处理机制创新研究”
2020-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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