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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420.2020.02.014

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模式研究

引用
近年来重大冤错案件不断曝出,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沉疴积弊得以暴露,凸显出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的必要性.一方面,非法取证、不规范取证与不完全取证等侦查乱象难以由公安机关自我净化与解决;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及公诉职能在侦、诉分离脱节的困局中无法有效发挥.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机制,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并非“挑刺”“添乱”,该模式能够融合检察官的法律素养与警察的实操能力,提升指控质量,从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具体形式上,检察机关既可以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一站式”派驻检察办案组织,也可以结合地区特点和发案情况对公安机关派出所实行“常驻式”或“巡回式”派驻形式.应明确派驻检察官的工作职责,注重改革的统一安排与推进,落实相关配套机制建设.

派驻检察、侦查、侦查控制、有效公诉

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研究”15AFX0140

2020-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3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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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20

11-14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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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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