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9.05.013
人之尊严:世俗化时代的法权基础
在世俗化时代,将人类的福祉寄托在神权背景下的天赋人权无法令人放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之尊严成为饱受争议的人权观念的基础.尊严是对人权的权利,是对人权的担保.对于每个人来说,在享有具体的人权之前,首要的是具备享有人权的一般性资格,而人之尊严可对这一资格给予担保.既然是对共同体资格的担保,尊严就是共同体的根本法.在一国法律中,人之尊严既是具有绝对性的宪法价值,也是一种相对的宪法权利.失去了“天赋”的支撑,国家同人权一样都需要通过合法性的证立来维持自身的权威.国家能力建设与权利保障的意愿互为表里,权利保障是国家的软实力,国家的硬实力是兑现权利承诺的行动基础.人之尊严要求国家能力和权利保障的意愿相互匹配,这是世俗化时代法治建设的基础.
人之尊严、权利的权利、权利担保、国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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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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