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9.04.008
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
关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之前,主要有“无主物”和“共有物”等理论观点,相应的基础理论则是“公海自由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但该概念存在一定缺陷.为了更好地完善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必要把“公共信托”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结合起来,以“公共信托框架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作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公海自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公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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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和写作得到了台达集团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的资助
2019-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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