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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420.2019.02.004

论环境法法典化的方法论自觉

引用
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目标是建构一个符合形式法治要求的规范体系.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要求环境法学者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通过解释和体系化进行规范的整合.为了避免价值与事实的分离带来的规范体系的固化和僵硬,环境法规范体系化过程中仍然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为避免对规范体系造成负面影响,价值判断必须规范化.价值判断包含价值识别和价值选择两个环节.价值识别的规范化需要确保价值来源的类型化,可以进入环境法规范体系的价值包括环境法规范原则中的基本价值、宪法及部门法规范体系中的基本价值以及法律政策中的基本价值.价值选择的规范化需要遵守特定的价值选择规则,即“价值选择应该符合部门法规范体系或者法规范体系的基本价值导向”以及“价值选择可以作出与部门法规范体系乃至整体法秩序不一致的价值选择,但是必须负担论证责任”.

环境法、法典化、体系化、法教义学、价值判断

3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法典研究2018-2020”招标项目“中国环境立法体系化路径研究”CSERL-FDH-18002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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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000-5420

11-1476/C

33

201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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