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8.04.003
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监察法》通过两种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仍有适用余地:一是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标准直接转化、吸收进《监察法》;二是通过程序、证据方面的衔接使得刑事诉讼法“反射性”地规制职务犯罪调查.但留置措施未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受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制.留置的性质是干预人身自由权利的措施,应当提供与该属性相匹配的程序性保障.从宏观上看,职务犯罪调查缺失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有限介入职务犯罪调查,并给检察监督留下空间.如此,才能保证监察制度健康良性发展.
职务犯罪调查、留置、检察监督、律师介入
32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