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8.04.002
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
在监察体制改革完成后,我国《监察法》确立了一种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与刑事调查权于一身的单轨调查体制.这种体制混淆了三种调查的界限和差异,降低了刑事调查的法制化水平,使得本来具有侦查性质的刑事调查,既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也难以为被调查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要走出目前的困境,使得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纳入法治的轨道,使被调查人获得基本的权利保障,就必须确立一种双轨调查体制,在监察机构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党纪政纪调查部门与刑事调查部门,前者遵守《监察法》以及关联法规的约束,后者则与其他侦查机关一样,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并达到刑事侦查所要求的程序保障水平.
党纪调查、政纪调查、刑事调查、单轨调查体制、双轨调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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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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