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7.04.004
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以《民法总则》第185条为中心
《民法总则》第185条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做出了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解释该条时,为更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目的,应当扩张其保护的主体范围和保护的人格权益范围.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个人的行为自由,应当明确界定该条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其界定为维护社会风气与社会公共道德.行为人在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除需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85条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外,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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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U2
2017年度中央民族大学青年学术团队引领计划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与商事立法疑难问题研究”成果
2017-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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