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7.04.003
《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世界各国均因老龄社会的到来而启动成年监护的立法活动,《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上的监护制度而构建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可分为成年法定监护与成年意定监护两种类型,后者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程度要高于前者.成年监护制度能够对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妥当管理及保护,在老龄化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成年监护制度在主体范围、事务范围、公权力的介入与保障等方面比委托和信托更具优势.
成年监护、老龄社会、委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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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则体系完善研究”16CFX03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信托登记立法研究”14SFB20031
2017-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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