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420.2017.04.001
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109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做出规定,彰显了21世纪民法的时代精神,强化了人文关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公民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水平.该条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具有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属性,体现了人格尊严平等保护的价值理念,具有承接和实施宪法的功能,明确了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基础.该条也为未来民法典编纂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应当加强人格权立法,在民法典中构建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
民法总则、人格尊严、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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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7-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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