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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420.2017.01.013

刑法调整违反经济规制行为的边界

引用
在我国,由公权力实施的惩罚类型主要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应地,针对违反国家对经济活动规制行为的惩罚,也存在“惩罚二元制”。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区分经济性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结合规制理论,可以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区分为单纯规制犯和非单纯规制犯。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规制;不同的是,非单纯规制犯还侵犯了个体性法益。在我国现有法治框架下,对于单纯规制犯的刑法立法应当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对这类行为原则上以行政处罚为宜;对属于单纯规制犯的犯罪类型,在司法适用中,应通过目的解释方法限缩其实际适用范围。

单纯规制犯、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类犯罪、目的解释

31

D92;F8

2017-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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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20

11-14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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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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