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张解释论
环境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可以还原为不特定多数人独立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私人利益。为避免产权主体虚设导致的“公地悲剧”,作为生态服务功能载体的自然资源由象征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走向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市场失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使得公共执法难以独立承担起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任。在公共信托理论的解释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被烙上社会公共财产的印迹,任何公民在理论上都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公共执法进行补充或监督。然而,为防止形式当事人滥诉、降低公益诉讼激励成本,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应当仅向私益受害人扩张。为确保预防或修复环境损害的规模效应和克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弊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涵盖环保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利益转化、私人执法、公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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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I033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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