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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的实体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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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是指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或环境)发生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重大退化。2002年发生在我国的“塔斯曼海”油轮油污案的裁判结果已充分证明,生态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一种独立存在,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结合法理和欧盟有关法治实践经验分析可知,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损害,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应救济的主要实体性公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生态损害

30

D92;X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10CFX068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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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000-5420

11-1476/C

30

201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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