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交错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理
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在于无法通过环境行政执法或者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足够充分且有效的救济。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国家利益通常被纳入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狭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环境国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方面存在着根本区别,应当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从解释论上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构建符合基本原理且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环境行政执法、公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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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10XNI033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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