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会如何看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与基督教的严厉排斥和古希腊人的某种鼓励皆不同,儒家对同性恋持一种有保留的宽容态度,对于同性恋个人的评价更是以其道德行为为依据。西方的二元分叉的和古代中国阴阳互补对生的不同思想方式是儒耶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的深层原因。儒家将同性恋人群的产生归为阴阳发生过程的可能产物,有其自然的原因,并不是一种罪恶,所以同性恋者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但是,也正是由于儒家信持这样一个阴阳生发的结构,而不可能赞许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因为同性恋者的结合毕竟不是阴阳化生的原真形态,将它与异性婚姻在法律地位上等同看待会导致一些对于人群长久延续不利的后果。它们包括:这种合法化会从道理上打开通向群婚制的缺口;它还可能会伤害一些无辜者;它具有的某种示范效应可能会引导那些在性别取向上的徘徊者走上他们本来不一定要选择的性道路。
同性婚姻合法、阴阳造化、中西思想方式的差异
D925.2;B82;C913.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AZX013
2016-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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