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罗尔斯区分了五种政经体制:(1)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3)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4)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5)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前三者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满足了正义二原则的安排。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所论述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理解其上述主张的关键所在,正如詹姆斯·尼克尔以及本杰明·巴罗斯等人所指出的,罗尔斯在论证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因此,罗尔斯并没有为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私人财产、契约自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O4 ;R19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1XNL007;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项目13XNJ049
2015-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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