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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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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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目的,客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可能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才能充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由此决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在我国并非结果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和目的犯.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地位,在所不问.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本质、其他方法、因果关系、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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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续资助项目“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研究:以全球化为背景的思考”10FFX016;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刑法的经济学分析”NCET-09-0830;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代化与刑事法治的建构——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200204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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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000-5420

11-14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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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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