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及其应对
静态刑法典所能提供的规范体系难免会无法满足动态的社会现实所期待的刑法需求,因此,厘定相应事案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相应的规范需求是否理性就显得非常必要.对于实质性的刑法规范供给不足,只能期待立法的变动本身,而提高立法的类型化水平则有助于批量性改善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对于表面性的刑法规范供给不足,则既可以通过理论调整予以填充,也可以通过刑法适用解释加以弥补,其中后者更为典型和经常.要尽量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增加刑法规范的有效供给,同时,不利于行为人的当然解释最终必须还原为扩大解释才能获得认可.
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理性需求、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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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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