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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模式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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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公权力适度干预,帮助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另一类则是设立私权加以保护,比如以知识产权或者特别权利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配权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比较两种保护模式可以发现,私权保护模式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和发展,而且与我国的长期利益相悖.同时,将作为私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内容仅仅限定为一种人格权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知识产权、保护

25

K89;C9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基金项目"文化遗产法学"的中期成果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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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20

11-1476/C

25

20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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