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非典型担保的命运
从<经济合同法>,经<民法通则>、<担保法>到<物权法>,我国担保物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虽然它大胆融合了两大法系的担保制度,但仍然无法满足信贷实践的需求.非典型担保是在法典之外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担保形态,但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非典型担保实难取得担保物权地位.在我国已经承认一般意义上的动产抵押制度,几乎所有动产均可设定担保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引进让与担保这一具有体系异质性的制度.
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按揭、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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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作者承担的2010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CLS-C1032;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科学研究课题《中、日、韩让与担保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副教授在日文资料上的协助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朴淑京在韩文资料收集与翻译上的协助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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