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均衡
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均衡不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三者权力的等量性,而是指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关系,足以使其对权利的不合法、不合理侵害降低到最低的一种状态.以此为标准检视我国刑事诉讼权力配置制度之不足,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如下制度:建立健全检察监督与检察控制机制,促进侦查、检察权力的均衡;完善控诉、审判互控机制,促进控诉、审判权力的均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将司法权引入侦查阶段,实现侦查、审判权力的均衡.
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权力配置、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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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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