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证据对我国民事证据体系的影响
现代数字化技术中击着传统法律规则,对于数字化技术引发的各类新问题,各国的解决方式一般是或者扩大解释原有法律,或者重新立法.我国在实体法中对这些问题已进行了初步解决,但在程序法上还没有解决方案出现,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探求解决方法.从各国电子商务法的订立中可看到,对与此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应紧密结合其技术特点.数字与数字化过程对民事证据体系的影响;数字证据本身的技术性特点;以及使用数字证据概念来定义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应作为民事证据的资料,并列入民事证据体系中,而不应使用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概念;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进行数字证据规则设计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数字、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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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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