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用益物权地位的变化反映了现代物权法的重要发展趋势,有些学者主张用益物权在物权中的“中心”地位的观点有待商榷,以土地不动产为例可以进一步论证完全物权(所有权)的地位才是物权的“中心”.在立法和实践中当务之急是整固土地所有权的控制力,即完善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和实效.
物权、用益物权、所有权
14
D521(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4-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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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用益物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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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21(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4-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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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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