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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晋律》的刑制特点与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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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晋朝《泰始律》的制定及其概况 西晋尚未建立之时,晋王司马昭便作好了取代曹魏政权的有关准备,其中之一即着手制定新律,命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删改《魏律》,摘录《汉律》有关章句,并确认郑玄的代注本为基准,严禁别家之言,即所谓“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①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新律二十篇,但未及正式修定,司马昭即告身亡,其子司马炎承继父业,于公元265年正式废除魏帝,建立晋朝,改元泰始,是为晋武帝,史称西晋.晋武帝司马炎正式登基后,继续加紧制定新律,于泰始三年基本修成,定名为《泰始律》,“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②并于次年正月正式颁布天下,即“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⑧并悬示法条,将其死罪条目抄录后悬挂在亭、传(旅舍)等公共场所之上,使人们不敢有犯,即“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有诏从之.”④《泰始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晋初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即所谓“海内同轨,人甚安之”⑤.

刑制、泰始律、晋武帝、统治秩序、条目、晋朝、公共场所、颁布、后悬挂、政权、郑氏、摘录、侍郎、晋王、基准、基础、汉律、概况、废除、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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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3;K24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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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20

11-14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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