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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定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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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合同与一般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承诺方的不特定性,即定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相对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定式合同在法律上引发的问题是定式合同的制定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即不公平条款问题.在我国,规制定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尚属匮乏.在正在起草的统一合同法中应该对此问题做出相应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定式合同规制问题上应进行价值衡量,既不能过宽有损于消费者,也不能过严而有害于交易.

定式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

12

D92;D91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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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420

11-1476/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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