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471/j.cnki.11-2822/c.2019.04.010
竞业限制是否能约束新型工作方式——以网络主播“跳槽”案为例
作为规制市场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竞业限制制度已被各国立法广泛接受,并主要应用于劳动关系、公司治理等社会实践之中.我国学者对于竞业限制制度的讨论,大多限于传统劳动关系领域,即传统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雇佣而产生的竞业限制.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人与组织的关系,人们的职业观念发生变化,平台用工、自雇佣等诸多新型工作方式的出现,使雇佣模式和劳动关系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特征.在这一背景之下,传统的劳动法律制度受到多方面的挑战,本文拟以“网络主播”这一新型工作方式为例,突破传统竞业限制制度研究的桎梏,探讨新型工作方式下的竞业限制制度存在之合理性及其边界.
新型工作方式、网络主播、跳槽、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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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重大规划项目17XNLG06
2019-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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