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是权利之争还是利益之争?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逐步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群体劳动争议,学术界针对集体劳动争议的界定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本文基于中国内地近几年群体劳动争议事件的争议焦点和研究文献,对比分析了中国内地、台湾、西方发达国家以及邻国日本与韩国有关集体劳动争议的界定和相关的规制.得出的分析结论是:海外基本上把工会参与的因集体谈判产生的争议视为集体劳动争议,其中集体谈判时的争议界定为利益之争,谈判协议履行期的争议界定为权利之争;而我国则以人数和员工权利争议为集体劳动争议的法律界定,已不能满足进一步规制群体利益争议的现实.论文针对分析结果,给出了中国内地现阶段集体劳动争议的界定、以及相应的规制建议.
集体劳动争议、利益之争、权利之争、集体协商
D92;K0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劳动关系系统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12&ZD095;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广东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劳资关系研究”N911039a;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转型时期的劳动关系冲突管理策略研究”GD13CGL15;《后本田时代新生代民工抗争与广东劳资关系转型问题研究》GD13CSH01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