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病假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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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病假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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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黎先生于1994年11月5日进入上海某外资银行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1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1日.2004年5月31日,银行通知黎先生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7月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同日,黎先生向银行递交了由上海A医院出具的休假两周的病情证明单,后黎先生又连续向该银行提交了由上海B医院、C医院出具的期限不等的病情证明单.该银行于2004年6月2日、7月12日、7月26日、7月28日、8月2日连续发函给黎先生称,根据该银行制定的<职员就业规则>,黎先生应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表示对其他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一律不予认可.黎先生回函称,其有就医自由,银行无权指定医院就诊.

劳动者、银行工作、医院就诊、证明单、劳动合同、上海、银行制、自由、治疗、职员、续签、休假、外资、通知、签订、就医、就业、规则、案例

R19;TN

2014-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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