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司法视域下生态修复制度的建构与运行
目前环境刑事司法中的生态修复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修复措施与环境刑事司法割裂、生态修复碎片化、生态修复效果不佳等问题,原因在于:缺乏贯穿环境刑事司法全程的生态修复制度对于生态修复责任的全流程约束.因此,应当构建统一的生态修复制度以期问题的克服.生态修复制度立足于司法规律与生态规律的平衡,内含三种递进逻辑:"惩罚"与"修复"的权衡是其二元价值追求,即以生态修复责任的附加补强环境刑法威慑的不足,从而实现刑事司法与生态修复的良性互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及时调整是对二元价值的递进实现,即以轻刑结果的激励与程序回流的威慑倒逼犯罪人积极、持续地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保证修复结果的最优化;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全流程调整是对价值的再递进,即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循环检视对生态修复过程全程跟进,实现制度的动态优化与修复措施的及时调整.生态修复制度的内在逻辑生成了制度架构,具象为整体架构中的三个主要机制:类别化机制是在环境犯罪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确定生态修复措施的着力点,实现生态修复的优化功能;预防机制着眼于生态修复责任增加犯罪人义务的法律属性,以生态修复过程的展示减少环境犯罪的发生,扩充环境法益增量;匹配机制在立足于环境刑事司法特殊性的基础上,实现生态修复效果的最优化,从而达到生态修复效果与刑事司法的高度匹配.生态修复制度外接三条路径:技术路径保证生态修复方案制定的科学性;资金路径保证生态修复方案在充足的财力支撑下不折不扣地落实;监督路径保证公众全程参与生态修复,倒逼第三方以最低成本博得最优修复效果.运行路径的科学稳固是保障制度落地的重要抓手,因此,只有依靠这样科学高效的生态修复制度,并以稳定的路径完成"应然—实然"的转换,才能形成修复措施的咬合力,进而稳步推进生态环境的优化修复.
生态修复、环境刑事司法、惩罚、犯罪预防、修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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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DA131
2023-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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