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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62/cpre.20220436

特色与融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体系构建

引用
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是保证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实施的重要途径.地方享有立法权的主体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时,应当遵循宪法上的哪些规范依据,又如何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予以落实,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体系构建的应有之意.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的法学方法,明晰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职责条款的规范内涵,包括确立政府生态文明职责目标、明晰政府具体生态文明建设与监督职责、完善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组织程序保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保障等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提炼出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合宪性逻辑,包括明确规范依据是合宪性首要前提,遵循宪法规范为合宪性重要内容,界定特色边界需合宪性规范授权.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是对上位法的具体化.因此,立法中如何平衡中央法制统一与地方治理灵活性之间的张力,是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依宪、依法构建的关键.对于地方立法自主性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保持特色;对于地方立法从属性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应当保持融贯.在特色空间方面,应当从规范创制性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先行先试功能和增强实施性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因地制宜实效两个方面来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在融贯要求方面,应当从立法依据的程序正当、制度体系的多维保障、行政义务的权责匹配等三个方面来规范地方立法融贯.总之,特色是保持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要求,融贯是保证一国法制统一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的体系构建.

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因地制宜、体系融贯、合宪性分析

33

D922.68;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A073

2023-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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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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