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法典化的深层功能和实现路径
环境法律文本兼具矛盾性、繁复性与动荡性三种特征,可以用法律复杂化统一概括.环境法法典化虽然旨在破除法律复杂化,但是仅围绕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并不足以触及问题的本质.环境法律复杂化始于对策法学的研究范式.对策法学以解决问题为本意,以提出对策为手段,以热点问题为聚焦.这些特征和环境法律文本的矛盾性、繁复性与动荡性密切相关.为了避免未来的环境法典再次落入法律复杂化的窠臼中,环境法法典化应在重塑环境法律文本之外,拥有纠正对策法学的深层功能.这不仅要求环境法法典化具备对应的潜质,还需要在法典的编纂模式上做改变.首先,环境法法典化的特点、目的与愿景都与对策法学有着显著不同,加之消除对策法学不利影响的自救意识,环境法法典化既有潜力,也有动力纠正对策法学.其次,应当坚持以弱对策导向的适度法典化模式.这一法典编纂模式旨在弱化解决问题的导向,重新回归到以调整环境法律关系的原始本位,同时待环境法治达到了一定阶段,再适当进行法典化.其中的重点在于,要对我国环境实践中的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它们的思路,掌握它们的规律,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环境法典、法律复杂化、研究范式、对策法学、法典编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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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2021-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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