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环境多元共治体系中的制衡逻辑
中国的环境治理模式历经了"政府单一管制"与"政府监管辅以公众参与"两个阶段,目前正走向"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新阶段.在当下中国的环境治理实践中,已呈现出若干政府、企业、公众三者共治之端倪.中国学者普遍认为,构建环境多元共治体系的关键在于政府、企业、公众三类共治主体应当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即在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构建一个"配合与协作"机制.但本文认为:①政府、企业、公众三类共治主体自身均存在客观不足型和主观过当型两种原生缺陷,客观不足型原生缺陷包括政府的监管能力不足、企业的履责能力不足和公众的参与能力不足,主观过当型原生缺陷则包括政府的监管力度失范、企业的逐利本性难遏和公众的无序参与凸显.②政府、企业、公众三者的客观不足型原生缺陷可以通过"配合与协作"机制得以解决,但对于三者的主观过当型原生缺陷,"配合与协作"机制则显得相对无力,因而需要另行构建一个可以应对三者主观过当型原生缺陷的新机制.故本文建议:①未来中国应当在维持"配合与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政府、企业、公众三类共治主体之间的制约关系,另而构建一个可以应对三者主观过当型原生缺陷的"限制与制衡"机制.②通过"配合与协作"机制与"限制与制衡"机制的双轨并行,规避三类共治主体的治理行为失范风险,确保中国环境多元共治体系稳定运行.
环境治理、多元共治、共治主体、原生缺陷、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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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2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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